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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

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填写镇江商标注册申请书。我们应该注意什么?下面就如何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作一简单介绍。

一、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如果申请人是个人,请填写个人姓名(与个人身份证一致),并在姓名后用“……”号填写身份证号码。

二、申请人地址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地址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如果申请人是个人,请填写个人身份证上与身份证一致的地址。

三、是否联合申请这是一个可选的选项。如果选择“是”进行联合申请,则需要将联合申请人添加到本表底部的其他联合申请人列表中。联合申请人是企业的,需要增加企业名称,并向商标局提交联合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作为申请材料。如果其他共有人是个人,则需要将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添加到其他共有人名单中。

四、联系人、电话、传真这三项内容只能如实填写商标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商标注册,必须保证如实填写。由于商标审查需要很长时间,因此有必要确保商标局能与您联系。

五、商标名称如果设计的标志可以用文字表达,直接填写。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汉字、拼音、英文、图形,也可以是这些项目或几个项目的组合。如果是图形,请填写“图形”。

六、商标说明商标名称主要是说明商标的设计思想,可以用“商标名称是”-”来填写七、类别商标注册类别是可选的。商标种类有45种,其中商品商标1-34种,服务商标35-45种。选择要在类别中注册的商品项。如果您不熟悉,请参阅商品分类表。选择商品分类后,所选类别的商品项将显示在此表的右侧。

此时,点击选择您需要的商品项,它们将自动添加到下面的商品/服务项中,并按顺序排列。所选项目与您的商标申请费有关。商标局十项以内收费1000元。如果商标局增加10项以上,将额外收取100元的商标申请费。如果货物超过10项,您需要在下面的货物/服务添加项中添加要添加的货物项。

注册商标的作用是什么有什么好处?今天,我们来谈谈注册商标的功能。注册商标的八大好处可以很好地利用。商标是企业品牌文化的精髓,树立企业品牌形象是企业为之奋斗的核心。只有在有关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才能进入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大型商店。

一般来说,企业在各种媒体上印刷标签、包装或广告时,需要出具相关品牌的镇江商标注册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商标是非常重要的,国际贸易离不开商标。行政部门通过商标管理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为质量检验、卫生检验和条形码创造必要条件。战旗象征着不屈不挠的精神和奋勇向前的精神力量。战旗是军队的灵魂占领一个位置后插上自己的旗帜是光荣的。商标是企业精神的象征,也是企业商品和服务所占据领域的最直接表现。

商标的评估价值可以增加企业的总资产,价值较高的品牌可以反映商标和企业经营的影响,间接反映消费者对商标标识商品的接受程度。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也可以通过转让、许可或者质押等方式实现其价值。商品在市场上接受社会的检验和监督,参与竞争。

这种市场竞争是商品品种、质量、价格等各项性能指标的竞争,这些信息通过商标的桥梁传递给消费者。利用商标宣传商品和服务,简洁、醒目、易记、打动消费者,以吸引他们“尽快购买”的欲望,从而达到扩大市场的效果。

开放商品市场是非常重要的。商标不仅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也是企业声誉和竞争力的标志。企业声誉的具体表现是商标标识的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满足感。商标凝聚了被标识商品和服务的声誉,凝聚了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商标是商品、服务及相关企业信誉的标志。在市场竞争中,品牌声誉至关重要。一个有信誉的品牌对于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和开拓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个好的品牌能给员工带来荣誉感、成就感、责任感、归属感、使命感和成长感消费者的感受决定了商品和服务的品牌被社会认可和接受的程度员工情感决定了企业创造的品牌给企业员工带来的凝聚力和荣誉感。换言之,品牌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关系,品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忠诚和信任关系。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是以企业商标的所有权为质押,通过第三方评估确认企业商标的价值。银行采用灵活的抵押质押模式,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发放一定比例的企业商标价值贷款。

商标就像战争中的盾牌。谁拥有商标专用权,谁就是盾牌的拥有者。通过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不受侵犯,还可以在必要时反弹并伤害入侵的敌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敢抄袭,否则会被起诉侵权并获得经济赔偿。相反,如果先被他人注册,必然会失去精心策划、精心管理的市场,反而可能成为侵权的被告。

即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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